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志平,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南城县,家住南城县。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智明,南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平及辩护人邓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吴志平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郑某。2014年12月31日下午,被害人郑某约吴志平到南城县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内打麻将。当晚11时许,吴志平带了两瓶红酒及一些零食来到安居商务宾馆602房间与郑某一起“跨年”。随后两人一起在房间内喝酒看电视。2015年1月1日凌晨,两人在602房间内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凌晨4时多,郑某到卫生间准备洗澡时,被告人吴志平从郑某的牛仔裤内取出一沓现金,被郑某发现。郑某从吴志平手上抢回现金并准备拨打电话时,吴志平动手殴打郑某并抢走郑某的1685元现金及一部苹果6手机,郑某呼喊“救命”,吴志平迅速逃离宾馆。 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389.2元。 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吴志平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平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的全部损失,郑某对吴志平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宾馆监控视频;被抢现金照片及被抢手机包装盒;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估价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胡某、危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志平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志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抢被害人郑某钱时开始并没有打郑某,只是逼问手机密码是才打了郑某,本案定抢夺罪更合适。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吴志平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郑某。2014年12月31日下午,被害人郑某约吴志平到南城县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内打麻将。当晚23时许,吴志平带了两瓶红酒及一些零食来到安居商务宾馆602房间与郑某一起“跨年”。随后两人一起在房间内喝酒看电视。之后,两人在602房间内发生了两次性关系。2015年1月1日凌晨4时30分许,郑某到卫生间准备洗澡时,被告人吴志平从郑某的牛仔裤内取出一沓现金,被郑某发现,郑某从吴志平手上抢回现金并叫吴志平离开,吴志平穿好衣服后突然上前抢郑某手中的钱和手机,郑某不从并大声呼喊“救命”,吴志平便用手击打郑某的头部和身体,最终抢走郑某的1685元现金及一部iphone6手机,随后吴志平迅速逃离宾馆。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5389.2元。 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吴志平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吴志平退赔了手机款6000元和医疗费85元给被害人郑某,郑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1月1日6时30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南城县建昌镇安居宾馆602房间)进行了勘验检查,并提取了房间床头西侧木凳上一条带有血迹的毛巾。 2.宾馆监控视频光盘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吴志平与被害人等人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打牌;2015年1月1日凌晨4:39分,被告人吴志平从安居商务宾馆602房间出来并快速下楼离开宾馆,被害人郑某在后面追赶。 3.病历、疾病证明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月1日,被害人郑某受伤后在南城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伴血肿。2015年1月6日,经南城建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伤情为轻微伤。 4.手机销售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郑某被抢的iphone6手机系其于2014年10月14日购买的,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389.20元。 5.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实:根据被告人吴志平的供述,其在案发前在安居商务宾馆602房间内曾不慎磕伤额头,案发后逃跑时在路上摔了一跤,摔伤了膝盖并丢失了抢来的手机。2015年1月6日,侦查人员对吴志平的全身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吴志平右前额有一处2.5cm的条形伤痕,右膝盖内侧有2.5cm×2.0cm的青紫,右脚踝肿胀,左膝盖内侧有4.0cm×3.5cm的青紫,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条带有血迹毛巾上的血迹为被告人吴志平所留。 7.旅客住店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31日,郑某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入住,但登记的是危川珍的名字。 8.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志平处扣押了赃款1600元,之后发还给郑某。 9.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吴志平退赔了手机款6000元和医疗费85元给被害人郑某,郑某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10.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4日下午,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到天井源乡新建村传唤犯罪嫌疑人吴志平。2015年1月5日下午15时,吴志平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讯问。 1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志平出生于1986年8月23日,犯罪时系成年人,之前无前科。 12.证人危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居商务宾馆的经营者。2015年1月1日凌晨,其正在宾馆前台的小床上休息,快5点时,其突然听到宾馆楼上有女的喊“救命”,其马上起来穿衣服看怎么回事,就在其起身时,宾馆楼上下来一个男子从其旁边走过并径直出门,在那个男子后面有一个女孩哭着追赶,但没有追远。女孩说被那个男子抢劫了一部手机和一些钱,其便打电话报了警。被抢的女孩是其儿媳胡某的朋友,头天下午在宾馆101房间打牌,后换到602房间住宿,在宾馆101房间打牌时是用危川珍的名字登记的,后换房住宿时就没有再登记。 13.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其与朋友郑某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打牌,一起打牌的还有危某1和一个伢仂(郑某的朋友),直到下午6点左右才打完牌。打牌时其看见郑某拿出过一叠百元面值的钞票在数,郑某用的是苹果6手机。当天晚上8点左右,其还和郑某在宾馆前台聊了一会天,之后郑某就回到宾馆602房间住宿。第二天早上,其起床后听危某2说郑某被前一天一起打牌的伢仂抢了钱和手机。在公安机关,胡某能从一组十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吴志平)系2014年12月31日下午与其一起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打牌的伢仂。 14.证人危某1(又名危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系安居商务宾馆的前台服务员,郑某是在2014年12月30日晚到宾馆来住宿的。2014年12月31日下午,其在安居商务宾馆的101房间与胡某、郑某以及郑某的一个朋友(男)一起打牌,打牌时其看见郑某从身上拿了一些钱出来,郑某用的是苹果手机。打完牌后,其在宾馆上班到晚上9点多钟就回房间睡觉了,在上班期间郑某经其手换到了602房间住宿,但没有再登记。次日凌晨,其在宾馆五楼睡觉时听到有人喊“救命”,便下楼查看,听郑某说被下午一起打牌的伢仂抢了手机和2000元左右的现金。在公安机关,危某1能从一组十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3号(吴志平)系2014年12月31日下午与其一起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打牌的郑某的朋友。 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危某1的丈夫,在安居商务宾馆工作,住宾馆**。2015年1月1日凌晨4、5点钟时,其正在宾馆五楼睡觉,突然听到一阵“救命”的喊声,其与危某1赶忙穿衣下楼查看。在宾馆前台,其看见一个女孩光着脚,哭哭啼啼地说被人抢劫了。之后,危某2便报了警。被抢女孩是胡某的朋友,当天在宾馆602房间住宿。其听女孩说被抢了一部苹果手机和2000元左右的现金。 1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4年12月下旬来到南城,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叫吴志平的网友。2014年12月31日,其和朋友胡某在安居商务宾馆101房间打麻将,因缺人便叫来吴志平一起打麻将,到傍晚6点结束。当天晚上,其在宾馆602房间住宿,8点钟左右吴志平问其晚上干什么,其回答说看湖南卫视的跨年演唱会,吴志平便说要和其一起跨年,其同意了。当晚11点钟左右,吴志平带了两瓶红酒来到宾馆,其与吴志平喝完两瓶红酒后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吴志平还不慎磕伤额头。次日凌晨,吴志平先去洗澡,之后其也到卫生间准备洗澡。其在卫生间看见吴志平从其裤子里拿钱便走出卫生间夺回了钱并叫吴志平离开房间。吴志平穿好衣服后起身将房间的灯关掉并走到其身边抢其的钱和苹果手机,其不从,吴志平便抓住其头发将其拉倒在地上,其倒地后便喊“救命”,吴志平就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和脸部,其被打晕后,手机和钱都被吴志平抢去,吴志平还威胁其说出了手机密码。之后,吴志平便打开房门跑下了楼,其在后面边追边呼救,最终吴志平逃出了宾馆,后宾馆的服务人员为其报了警。其被抢了17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苹果手机。在公安机关,郑某能从一组十二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吴志平)就是抢其钱和手机的吴志平。 17.被告人吴志平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4年12月底通过微信认识了“小丽”(郑某)。2014年12月31日下午,“小丽”约其到安居商务宾馆一楼打牌,打完牌后其回家。后其又在微信上约好“小丽”晚上一起跨年。当晚11点钟左右,其携带了两瓶红酒和一些零食来到安居商务宾馆602房间,其与“小丽”在房间里一起喝完了两瓶酒,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4时左右,其与“小丽”再次发生性关系,之后其趁“小丽”在卫生间洗澡之机从“小丽”的裤子里掏出一沓现金,“小丽”在卫生间看见后出来将钱抢回并说要换房间。其穿好衣服后又冲上前抢“小丽”的钱,两人拉扯在一起并摔倒在地上,其从“小丽”手中抢过钱后准备离开,又发现“小丽”手中拿着手机,其便又抢“小丽”的手机并逼问手机密码,“小丽”不肯还大声呼救,其便用手打“小丽”的头部和背部等处,问到密码后,其便逃离了宾馆。在路上,其摔了一跤,将抢到的苹果手机丢失。回家后,其数了抢得的钱,共有1685元。在公安机关,吴志平能从一组十张不同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4号(郑某)就是“小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达7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抢钱之初没有打被害人,应定性为抢夺罪。经查,被告人在宾馆房间内先趁被害人洗澡之机从被害人裤子里拿钱,被发觉后又强行抢被害人的钱和手机,其抢钱和手机的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期间被告人用手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体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已构成抢劫罪,故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吴志平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平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健建
审 判 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黎 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文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