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张同法。被告李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法与被告李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法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法撤回对被告李喜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两项共计85元,由原告张同法负担。
审判长 姜 进
审判员 官京弟陪审员 王可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