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2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人代表人段力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国,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进法,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福芹,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全国、李进法、李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876.5元,其余1876.5元及保全费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艳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