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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2号

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全国、李进法、李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全国,李进法,李福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2号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6号。法人代表人段力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厚子才,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国,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进法,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福芹,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全国、李进法、李福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盛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876.5元,其余1876.5元及保全费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艳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