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桂,方圆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九龙,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其禄,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九龙、刘其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