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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23号

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义供用热力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振光,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塔区人,系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刘学义,男,30多岁,汉族,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政府住宅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塞县城北区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学义承担。

审判员  高振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姬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