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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7号

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权应、李艾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兵。委托代理人彭鹏。被告姜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