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兵。委托代理人彭鹏。被告姜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成都添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