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曲阳县东邸村乡西邸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