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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24号

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米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曲阳县东邸村乡西邸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