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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立审字第13号

李金魁诉河北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金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立审字第13号 起诉人李金魁,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金魁的诉状,称其系清河县人,1998年10月1日起诉人与城西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清河县戈仙庄镇城关办事处作为签证单位在合同书上盖章,1998年10月1日,清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起诉人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至此,起诉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并且一直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2004年,河北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经过起诉人同意,在起诉人承包的土地上违法修建厂房,致使起诉人承包的土地完全被毁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起诉人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起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李金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庄双澧

审判员  谢桂芝 陪审员  周新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