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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二初字第527号

孙万星与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万星,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XX,杨敏,郎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527号

原告:孙万星,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住所地:石家庄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杨敏,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郎妍,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星与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XX、杨敏、郎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