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二初字第527号
原告:孙万星,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住所地:石家庄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6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杨敏,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郎妍,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星与被告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XX、杨敏、郎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新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