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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5号

杨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5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由于双方未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杨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许明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