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白仓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衣秀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秀娥,女,汉族,住址同上。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