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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02号

李厚喜与白仓文、衣秀芹、付明军、郑秀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厚喜,白仓文,衣秀芹,付明军,郑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白仓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衣秀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郑秀娥,女,汉族,住址同上。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胶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