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64号
原告:刘向荣,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夏盐池县福州南路361号寓祥宾馆。
被告:孙喜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南段9号全季酒店409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荣诉被告孙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刘向荣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卢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