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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664号

刘向荣与孙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向荣,孙喜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664号

原告:刘向荣,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宁夏盐池县福州南路361号寓祥宾馆。

被告:孙喜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南段9号全季酒店409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荣诉被告孙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刘向荣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卢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