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林楷平,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楷平,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5年6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征
代理
审判员 程华韦
代理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