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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309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任柯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