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任柯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任柯浔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