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77-5号申请执行人水焱,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069-2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黄泥塝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黄泥塝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