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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497号

胡海燕与徐松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燕,徐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497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徐松林,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徐松林的收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二、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暂按340元提取至还清申请执行人胡海燕7万元及其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