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497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燕,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徐松林,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徐松林的收入(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二、自2015年7月份起每月暂按340元提取至还清申请执行人胡海燕7万元及其利息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