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967-2号原告申秀英,女,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开封县。被告王建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通许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原告申秀英诉被告王建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申秀英于2015年6月5日提出申请,以其尚住院治疗,损失不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秀英的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秦晓歌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