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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113号

许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虚开发票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13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系上海市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上海市长宁区。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459号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许某犯罪所得的赃款十三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许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许某初次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许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13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刑初字第004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可

审判员 李景田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