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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执字第140-11号

杨莉与单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莉,单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单志峰,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单志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志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志锋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帐户1791559980100167361的存款132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