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冯某某1,男,汉族。被告冯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1与被告冯某某2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某某1于2015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冯某某1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1承担。
审 判 长 常根伟
审 判 员 宋 洁
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