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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

林春勇、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春勇;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苏宏金,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梁志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春勇,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荷城路1126号(港北新苑)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北侧(市公路局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春勇,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苏宏金诉被告林春勇、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股权回购融资协议》中约定:“如果四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回购股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由于回购的股权即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是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北侧(市公路局收费站西侧),属贵港市港北区管辖,回购股权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为此,应将本案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在2012年7月5日签订的《股权回购融资协议》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如果四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回购股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而回购的股权即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广西苏商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贵港市港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贵港市金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