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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少民初字第135号

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