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玉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