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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880号

XX昌与王元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XX昌,王元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XX昌,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5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王元清,男,汉族,成年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昌诉被告王元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守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