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XX昌,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5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王元清,男,汉族,成年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昌诉被告王元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守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