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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645-1号

贾乐禄与刘冰、陈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乐禄,刘冰,陈永,陈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645-1号原告贾乐禄。被告刘冰。被告陈永。被告陈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号。负责人周延泽,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冰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冰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