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徐某,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某,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国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