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邵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 涛
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
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