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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205号

傅雪雷、傅雅洁、吴朝新申请周楚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雪雷,傅雅洁,吴朝新,周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傅雪雷,男。申请执行人傅雅洁,女。申请执行人吴朝新,男。被执行人周楚刚,男。傅雪雷、傅雅洁、吴朝新申请周楚刚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傅雪雷、傅雅洁、吴朝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文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