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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少民初字第48号

朱正羊等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少民初字第48号原告朱正羊,男。原告尤秋香,女。原告孙贵香,女。原告朱坤,男。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进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朱正羊、尤秋香、孙贵香、朱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金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