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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343号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