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