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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62号

夏继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继超,刘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62号

申请人:夏继超,男,汉族,1972年10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刘玉平,男,汉族,1955年4月生,郯城县人。

申请人夏继超与被申请人刘玉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继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玉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