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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349号

南平市金山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金山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349号申请人南平市金山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贤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翠梅,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执行董事。关于南平市金山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同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