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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94号

张海滨与任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滨,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爱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滨与被执行人任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将任爱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

审判员  王华

代理

审判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