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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063号

吕关喜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关喜,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063号原告吕关喜,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517室。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董事长。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郑州国贸中心A座16021608室。法定代表人孙祥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关喜诉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吕关喜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关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闫全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