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11号
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前志。
被告: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前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荣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前志、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立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