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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复执字第00092号

杨金秀与朱明凯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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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0092号杨金秀:你申请执行朱明凯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5200元(其中货款22500元、诉讼费700元、利息2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25212元(货款22500元、诉讼费700元,利息2000元,迟延履行金12元���,其余的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78元已由被执行人朱明凯向本院缴纳。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将执行款12290元支付给你的委托代理人耿跃武转交于你,2015年6月5日再一次将执行款12922元支付给你,合计支付给你执行款25212元。至此,本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