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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447-1-4号

李荔与周茂滨、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荔,周茂滨,张玉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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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447-1-4号

申请执行人:李荔。

被执行人:周茂滨。

被执行人:张玉梅。本院在执行李荔与周茂滨、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荔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