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447-1-4号
申请执行人:李荔。
被执行人:周茂滨。
被执行人:张玉梅。本院在执行李荔与周茂滨、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荔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