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京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秋艳,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立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杰能,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贵港展南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芳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