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张希良,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郑吉龙,男,195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希良诉称,2014年元月被告欠原告货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2014年5月22日被告付给原告欠款10000元,起诉后,被告又支付我5000元本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郑吉龙辩称,2011年左右,我们双方开始买卖猪饲料。2013年原告以我签名的供货单和原告给我的收款条为依据情理账目,经结算,我欠原告20000元,但是我又找到了一支遗漏的2013年原告出具的10000元收条,所以我已经将全部欠款还清,请求法院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郑吉龙于2015年7月15日前付给原告张希良货款4500元,逾期不付,加付原告张希良已放弃的500元。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张希良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