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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876号

罗文锋与罗惠财、邓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文锋,罗惠财,邓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76号原告罗文锋,男,66岁,汉族。被告罗惠财,男,43岁,汉族。被告邓积亮,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锋与被告罗惠财、邓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锋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罗文锋负担。

审判员  周永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