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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调确字第49号

其他裁定书(13)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49号

申请人:刘存文,居民。

申请人:贾建美,居民。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车挺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刘存文赔偿贾建美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凭单据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2、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存文与申请人贾建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传宝

代理

审判员  刘光鑫

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