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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617号

李传荣与阿拉尔中心客运站侵权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传荣,阿拉尔中心客运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李传荣,男,1965年出生。被告阿拉尔中心客运站,住所地阿拉尔市川粤市场。法定代表人韩俊高,任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荣诉被告阿拉尔中心客运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荣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传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李传荣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奴尔古·买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