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69号香山美地6-2-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0743-X。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兴文,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保险营销员,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