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综合楼。代表人詹惠妹,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恒杰、林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旺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王基岭新村。法定代表人郑志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安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豪清,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菊云,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永春,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莲容,女,住福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旺鑫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安胜电机有限公司、郑豪清、张菊云、张永春、陈莲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豪清、张菊云在本案诉讼前已将所有财产抵押工行、兴业和个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处置被执行人郑豪清、张菊云抵押工行、兴业和个人的财产需要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