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2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赵玉民,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玉民抚养费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4年1月起,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1月至5月抚养费3000元,剩余抚养费做计划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志平
审判员 张守臣
审判员 任凤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华正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