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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337号

张振双与王建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双,王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光,男,汉族。本院做出的(2014)利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光之妻赵春红在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帐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