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龙执字第00004号

张院生申请执行王传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院生,王传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院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3日,农民。被执行人王传才,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20日,农民。张院生申请执行王传才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传才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化肥款及利息15211.5元、诉讼费91.5及执行费1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4)黄龙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宏章

审判员  汲小伍

审判员  王晓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邢玉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