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374号
原告:祖桂荣,女,1945年6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玉,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桂荣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茹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