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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行初字第25号

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武胜县工商质监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胜县工商质监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胜行初字第25号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甲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胜县工商质监局。法定代表人吴卫华,局长。

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胜县工商质监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武胜县工商质监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