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97号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小荣。
被告:陆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卫小荣、陆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
吴XX与卫小荣、陆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97号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小荣。
被告:陆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卫小荣、陆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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