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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097号

吴XX与卫小荣、陆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97号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小荣。

被告:陆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卫小荣、陆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