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张某美,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苗族。被告谢某平,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美诉被告谢某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典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李海珍、朱文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美、被告谢某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美诉称,2001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经朋友介绍认识。2003年农历11月14日,双方在澄迈县和岭农场举办婚礼。双方在2005年4月26日在贵州省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黔台结字xxx)。2004年农历5月18日,双方的女儿谢某甲出生,2006年农历3月17日,双方的儿子谢某乙出生。原告希望能在双方组建新家庭后,经过双方努力过上好日子。被告一日三餐三顿酒,汹酒后暴躁的脾气就显示出来,动手殴打原告。为了家庭与孩子,原告选择默默忍受。2008年春节过后不久,因为被告赌博成性,欠下巨债,导致家庭窘境,原告只好外出找工谋生。几年中,原告回家两次,双方因交流较少,感情出现破裂。2013年,原告在被告的同学“二哥”家时又遭受被告殴打,原告忍痛上那大农垦医院就诊,诊断是胸部挫伤。现双方因此分居已有两年。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由于原告在和岭医院已作了绝育手术,已不能生育。原告需要女儿随同生活,好在未来有依靠。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综上所述,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谢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谢某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谢某平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二个孩子一直都是被告抚养,原告没有照顾过,也没抚养能力,二个孩子现成和原告没有感情,被告愿意自己抚养二个孩子,并自行负担二个孩子的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美和被告谢某平于2001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农历2003年11月14日,双方在海南省澄迈县和岭农场举办婚礼。2005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在贵州省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黔台结字XXX)。婚后,原、被告于2004年7月5日共同生育女儿取名叫谢某甲;2006年4月14日共同生育儿子取名叫谢某乙。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澄迈县和岭农场被告家中,至2008年春节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外出打工,在原告外出期间,双方也极少交流。
原告因此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另查,经征询原、被告婚生二个孩子的意愿,其二个孩子谢某甲、谢某乙均表示要和被告谢某平一起生活。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澄迈县公安局和岭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询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为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原告张某美和被告谢某平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至原告生育第二个孩子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双方极少联系,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也表示同意和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没有和好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子女的权益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二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从不影响原、被告所生二个孩子谢某甲、谢某乙目前的生活、学习状态考虑,应尊重二个孩子的意愿,由被告谢某平负责抚养二个孩子谢某甲、谢某乙。鉴于被告谢某平愿意自行负担二个孩子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美和被告谢某平离婚。
二、原告张某美和被告谢某平婚生孩子谢某甲、谢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自行负担二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典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人民陪审员 朱文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祥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